释义 |
社区矫正漏管是属于渎职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和社区矫正机构在社区矫正对象交付接收工作中衔接脱节,或者社区矫正对象逃避监管、未按规定时间期限报到,造成没有及时执行社区矫正的,属于漏管。我国社区矫正法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的行为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社区矫正法》第六十一条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体罚、虐待社区矫正对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的; (四)泄露社区矫正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五)对依法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