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禁止行为 1、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2、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3、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4、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5、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6、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7、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董事、经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8、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董事、监事、经理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负责监督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负责检查公司业务,财务状况和查阅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负责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会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等财务资料等。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