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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已婚待孕的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哪些?
释义
    答:铅、苯、汞、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四级的作业。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主要根据毒物危害程度、有毒作业时间、毒物浓度超标倍数三项指标。分为一级为极度危害;二级为高度危害;三级为中度危害;四级为轻度危害。
    所以,已婚待孕的女职工从事的作业是中度和轻度危害的作业。
    一、收童工犯法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收童工违法。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劳动法规定孕妇工作时间是多久
    目前没有对孕妇工作的时间有具体的规定,具体如下:
    1、孕妇在怀孕七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是不可以再安排孕妇加班和上夜班;
    2、孕妇之前从事的是第三级体力劳动的,怀孕之后不可以再安排孕妇做这一类工作;
    3、孕妇怀孕之后不适应怀孕之前的工作种类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提交医院证明,申请减轻或安排其他劳动。
    一、职工怀孕期间的工资计算如下:
    1、职工怀孕期间的工资的计算方式是发放其本人的基本工资,除此之外还有生育津贴,应当按上一年度职工的工资月标准来支付;
    2、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工资待遇,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同;
    3、企业女职工,如果单位给上了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
    4、没有给女职工上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支付工资。这里说的是基本工资。
    二、女职工怀孕期间享受如下待遇:
    1、不得与女职工解除;
    2、劳动强度及禁忌劳动的保护;
    3、适当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
    4、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了规定,已婚待孕女职工不得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三级至第四级的作业。
    总之,我国相关法律目前没有对孕妇工作的时间有具体的规定,但是规定了孕妇在怀孕七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是不可以再安排孕妇加班和上夜班,同时孕妇不得从事三级体力劳动,孕妇怀孕之后不适应怀孕之前的工作种类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提交医院证明,申请减轻或安排其他劳动。同时,职工怀孕期间的工资的计算方式是发放其本人的基本工资,除此之外还有生育津贴,应当按上一年度职工的工资月标准来支付。
    三、女职工在哺乳期的权利:
    1、《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条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5、《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一)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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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8:5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