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派出所终止调查决定书不签字 |
释义 | 可以不签。 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可以不签的。不签字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生效,只要送达时注明即可。如对行政处罚有异议,可以提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安机关终止侦查决定书可以成立应当满足的条件为: 1、案件事实清楚; 2、证据确实、充分; 3、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 4、法律手续完备; 5、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是办案机关在立案后,调查取证过程中认为案件不符合追诉条件,从而决定中止调查所出具的文书,发生终止案件调查的法律效力。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那么不立案通知书与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有什么区别呢? 不立案通知书是办案机关在接到报案后,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而出具的文书,发生办案机关不予立案的法律效力。 不予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1、没有犯罪事实: (1)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发生 ; (2)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即没有触犯法律; (3)犯罪事实没有证据证明。 2、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据《刑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刑诉法》15条、130条规定情形,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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