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 企业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三、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含变更记录栏); 四、企业章程复印件(需附股东签字或盖章页)组织代码证复印件; 五、代表工程的 中标通知书 ,施工合同,竣工验收单或质量核验资料,有必要是需提供图纸,照片,工程结算单等; 六、近三年统计报表(《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建筑企业生产情况》,《建筑业企业财务状况与材料消耗情况》); 七、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八、资质标准对企业设备厂房有具体要求的,建筑资质代办企业应出具设备购置或租赁合同, 房屋产权证 或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 九、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 法定代表人 任职文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十 一、企业经理,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及复印件;十二、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证书;十三、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十四、建筑资质代办对专业人员和技术工人有数要求的,提供职称证书或岗位证书,身份证件,劳动合同和反应专业的证明材料,社保证明。法律依据《建筑法》。 法律客观: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六十五条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