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领取出版许可证。登记事项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出版单位领取出版许可证后,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持出版许可证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依法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属于企业法人的,持出版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法律客观: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载明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经营者姓名、组成形式、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注册日期和注册号、发照机关及发照时间信息,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