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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发放员工福利需要扣税的有哪些
释义
    发放员工福利需要扣税的有:
    (一)特定节假日期间个人从单位取得汤圆、米酒、粽子等实物福利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单位员工因为着装不符合单位要求,企业处以一定罚款(罚款从工资中扣除),罚款不并入实际收入中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年终单位以实物、购物卡等形式发放给员工的福利,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一、年终奖要纳税吗?
    当然是需要纳税的,具体的纳税方式根据时间的不同也是存在差别的。由于新《税法》将在2019年实行,因此,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发放和2019年1月1日之后发放,这两种情况的纳税方式是不同的。如果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发放的话,年终奖的纳税方式依然按照原来的税法执行,也就是除以12后,再分摊到各个月进行计算。而2019年1月1日之后发放的话,则会按照新的税法计算,将这部分金额计入2019年所得除掉6万元免额之后。再进行计税。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1、发放年终奖的当月工资高于3500元时,年终奖扣税方式为:年终奖*税率-速算扣除数,税率是按年终奖/12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
    2、当月工资低于5000元时,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年终奖-(5000-月工资))*税率-速算扣除数,税率是按年终奖-(5000-月工资)除以12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
    案例分析:
    假设企业职工小王的每月工资扣除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后的应税收入额为7000元,允许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额为1000元,没有其他收入和扣除项目,20199年12月,企业将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42000元。请问小王取得的这笔全年一次性奖金选择用哪种计税方式?
    1、选择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
    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7000*12-0-5000*12-0-1000*12-0)*3%-0=360元。
    全年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3990+360=4350元。
    2、选择并入当年度综合所得计税
    并入后的年度综合所得=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7000*12+42000)-0-5000*12-0-1000*12-0=54000元。
    全年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入后的年度综合所得*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54000*10%-2520=2880元。
    两种计税方法相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税所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对较少。
    二、过节费没缴个税是怎样规定的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稿酬、租金、演出所得,原则上在发放之前一次性扣缴20%的所得税(也有个人申报、缴纳的);股东分红股息一般由交易所在股东卖出股票清算时代扣代缴20%所得税。
    过节费,不管放在哪个科目核算,都应当并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从单位取得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实物所得,均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范畴。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明确,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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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