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有关部门可以直接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案件时,应当先进行调解;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配偶与别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两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况。经调解,法院发现夫妻关系确实破裂,不可能和解时,法院可以作出允许当事人离婚的判决。在实践中,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将首先进行调解。第一次诉讼一般不判离婚。只有当事人半年后才能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