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你好,如果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则是不会因为结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但如果你们有做特殊约定,约定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进行分割。 另外,如果对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通过不法途径侵害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包括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在离婚时对该方可以要求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另外如果对方存在法律规定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等过错行为时,法院在判决时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离婚财产分割。 除了通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有其他的一些规定可以让一方获得一定的补偿甚至赔偿:第一,为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和协助另一方工作而承担更多义务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补偿;第二,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时,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第三,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过错方损害赔偿。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63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1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1092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