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有乌鲁木齐常住户口;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面积低于13平方米;未享受住房保障和房改政策。 法律客观: 《乌鲁木齐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三)无住房或着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四)未享受住房保障和房改政策。 市、区(县)人民政府、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本市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前款第二项规定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