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潍坊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分1910元和1730元两档,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19.1元和17.3元两档。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诸城市、寿光市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1910元,较调整前提高了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9.1元,较调整前提高了1元。青州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临朐县、昌乐县按1730元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较调整前提高了90元;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7.3元,较调整前提高了0.9元。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法律依据】《劳动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