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约发生后因某种原因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吗 |
释义 | 要约发生后,要约人可以在要约生效之前撤回要约。撤回要约的条件是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撤回通知在要约到达之后到达,要约已经生效,是否能使要约失效则取决于是否符合撤销的条件。要约人应选择快于要约的方式发出撤回通知,确保在要约到达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应及时通知要约人撤回通知的迟到情况,否则撤回通知仍然有效。 法律分析 一、要约发生后因某种原因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吗 撤回要约的表示必须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以前作出。要约得以撤回的原因是,要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不会对受要约人产生任何影响,不会对交易秩序产生任何影响。 在此阶段,应当允许要约人使尚未生效的要约不产生预期的效力。要约发生后,即要约已经生效,要约人是不可以撤回要约的。 二、撤回要约的条件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回的条件是,在要约通知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此时应当认为要约尚未生效。撤回要约也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即在一个文件中,前面写了要约的内容,后面写一句话:上述内容无效。 撤回要约的条件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以后到达,则要约已经生效,是否能够使要约失效,就要看是否符合撤销的条件。因此,要约人如欲撤回要约,必须选择快于要约的方式向受要约人发出撤回的通知,使之能在要约到达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如果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马上又以比发出要约更快的方式发出撤回的通知,按照通常情况。撤回的通知应当先于或最迟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但如果因为其它原因耽误了,撤回的通知在要约到达之后才到达受要约人。在这种情况下,受要约人应当及时向要约人发出通知,告知其撤回的通知已经迟到,要约已经生效。如果受要约人怠于通知时,要约人撤回要约的通知视为未迟到,仍发生撤回要约的效力。 结语 撤回要约的条件是,在要约通知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人应选择快于要约的方式向受要约人发出撤回的通知,以确保在要约到达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如果撤回通知在要约到达之后才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应及时通知要约人撤回通知已迟到,否则撤回通知仍有效。要约发生后,要约人不得撤回要约。撤回要约的目的是确保尚未生效的要约不产生预期的效力,以维护交易秩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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