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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餐饮办理卫生许可证需要什么材料和要求
释义
    办理卫生许可证需要什么材料,超市办理卫生许可证需要什么材料
    申报材料(验证原件)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从业人员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
    (5)、卫生管理制度;
    (6)、图纸:场所布局平面图(需标注标明面积、尺寸、各功能间名称、场所用途、清洗、消毒等有关设备位置和卫生防护设施位置);
    (7)、房屋所有权或租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委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9)、公共场所主要卫生指标符合卫生标准的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由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提供);
    (10)、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需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原件及复印件(由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提供);
    (11)、卫生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复核、延续、变更、注销需提供);
    (12)、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法律依据】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办理卫生许可证需要什么材料
    一、办理卫生许可证需要的材料:
    1、生产经营场所地平面布局图;
    2、生产经营场地场所的使用证明;
    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一份;
    4、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一份;
    5、人或负责人培训证明;
    6、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说明,产品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样稿;
    7、产品或试产样品卫生检验报告和产品执行标准;
    8、企业卫生管理的组织和制度的资料;
    9、实验室设置情况及可检测项目;
    10、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11、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
    12、食品的委托加工还需提交委托加工合同书和受委托加工企业卫生许可证;
    1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或副本)复印件;
    14、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办理卫生许可证流程如下:
    1、申报,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或《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并递交符合卫生要求有关材料。
    2、登记,依照卫生许可受理规定和公共场所许可的条件,对属于受理范围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对、登记。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应按照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程序,先办理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认可,按审核批准的内容施工,工程竣工后申办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再申报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3、受理,经对申报材料审查后,卫生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规定的发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规定的发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对于资料不全的,发出《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4、审查,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组织业务人员按照卫生法律法规及国家卫生标准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经营场所现场进行审核,存在问题的,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
    5、决定,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根据审查意见,对符合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三、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条件如下:
    1、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的选址和设计;
    2、食品生产单位还应当根据产品的特性和有关规定分别提供产品原料、配方以及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产品样品及产品安全性评价资料和产品标准,试产样品连续三次卫生检验合格证明;
    3、专业卫生管理人员;
    4、符合卫生条件和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设备;
    5、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卫生知识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餐饮卫生许可证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食药监窗口”提交申请。2、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出具《餐饮服务许可受理决定书》。3、审查:按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组织现场审查验收。4、决定:现场审查符合标准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符合标准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5、许可证颁发: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时限内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需要什么材料
    根据经营模式所需材料不同。申请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二)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厂房、设施、设备和环境;(三)具有在工艺流程和生产加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四)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五)具有能对食品进行检测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六)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从事食品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二)具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营业场所、设施、设备和环境;(三)具有在食品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从事餐饮业和食堂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二)具有符合卫生条件和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设备;(二)具有在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卫生许可证需要的材料
    办理卫生许可证需要的材料如下:1、生产经营场所地平面布局图一份,应标明比例尺(比例为1:100)、室内各功能房,基本要素(尺寸、名称、设施名称及个数),可自行手绘或用电脑绘制;2、生产经营场地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和租赁协议);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一份;4、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一份:应标明方向、街道名称、生产经营场所所在位置与周围建筑、相邻单位的关系;5、法人或负责人培训证明;6、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说明,产品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样稿;7、产品或试产样品卫生检验报告(在区县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取得的当年度检测报告)和产品执行标准(含企业标准);8、企业卫生管理的组织和制度的资料;9、实验室设置情况(包括:实验室规模、仪器设备、实验人员资格证明)及可检测项目(每批次、每天的留校和检测指标、检测项目);10、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一份:申请单位名称写明全称或法定简称,加盖公章(与营业执照申请单位名称一致,个人不盖章),单位地址、使用面积、卫生设施按实际情况填写详细,申请许可项目填写生产经营范围和种类,空格处以“无”字填写;11、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一份:“项目类别”一栏填写新建、改建、扩建、还是续建,空格处以“无”字填写;12、食品的委托加工还需提交委托加工合同书和受委托加工企业卫生许可证,且受委托企业卫生许可证项目中应含有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同工艺的新产品;13、生产加工学生营养餐的企业还需提供以下资料:(1)制定学生营养餐的依据及标准;(2)学生营养餐的合理营养配餐资料:学生营养餐的营养素、热量、蛋白质、脂肪、钙、铁、锌、视黄醇当量、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C的设计计算资料,根据营养成分计算的配料资料,根据食物配料编制食谱;(3)合理烹调,防止营养素损失的措施;(4)保证学生营养餐卫生安全的管理措施及食品留样制度;(5)生产经营学生营养餐的送餐企业应提供企业标准,食品包装上应标明厂名、厂址、主要营养成分最低含量、装盒时间、食品时限;(6)营养工作人员资料(营养师资格证明);14、申请单位在工商管理局取得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或副本)复印件;15、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六条 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第八十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该内容由 王华伟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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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3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