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民法典中规定的抵押财产范围包括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建筑物和其他的土地附着物,交通运输工具,生产设备,原材料等。对于进行抵押的财产,当债务人没有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