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单位房改房的性质实际上是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管理权的住房单位和购房职工间的特殊共有关系。 但部分产权所体现的共有又不同于民法中的一般共有,而呈现出“特殊性”: 1、部分产权中的售房单位在该房屋进入市场交易前不能占有、使用和支配已出售的房屋; 2、部分产权的购房者依约定,如住满五年、付清房款等,勿须经售房单位共有人的同意即可处分该房屋; 3、部分产权中的售房单位只有在购房者将该房屋进行交易时才有权就该收益依产权比例进行分割,否则,购房者享有永久使用权和继承权,售房单位不能就其享有的产权比例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