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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军人补助金军人护理费
释义
    (一)因战因公致残一级至二级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伤残民兵民工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694元;
    (二)因战因公致残三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伤残民兵民工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155元;
    (三)因病致残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617元;
    (四)因患精神病评定为五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护理费为每人每月1347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
    (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
    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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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1:1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