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文广影视、新闻出版、体育等部门应当指导有关单位采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一)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图书、网络、戏剧、音乐、舞蹈、美术、曲艺、公益广告等形式反映残疾人的工作、生活等情况,为残疾人提供服务;(二)有计划地组织和扶持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及其他残疾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在公共图书馆开设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阅览室,完善无障碍数字图书馆的服务功能;(三)在新闻、科普、纪实类等电视节目中加配手语或者字幕,在有条件的影剧院开设无障碍电影专场,举办无障碍电影日活动;(四)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娱乐活动,举办特殊艺术演出和展览,参加国内和国际性比赛和交流;(五)广泛开展残疾人群众性体育活动,举办残疾人体育运动会,推广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健身康复项目,在公共体育设施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配置适合残疾人的健身康复器材器械。文广影视、新闻出版、体育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为残疾人参与文化、体育活动进行专业指导,提供优惠服务。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