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门诊补助标准。 退休 人员和在职人员年度累计门诊 医疗费用 800元到1800元以内费用补助90%。 二、特殊疾病门诊补助标准。特病费用按规定支付后,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补助50%。 三、住院补助标准。基本 医疗保险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含起付标准)的 医疗费 补助50%。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退休人员和厅在职人员补助90%. 四、增加个人账户注入。每年各单位用单位结余资金对每个享受补助人员的个人账户注入资金,在职人员1600元,退休人员2000元。 各区县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由当地政府自行制定。 另外自费药品是不可以报销的,自费药品不可以开成 医保 统筹药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