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凡是在刑事诉讼当中,被害人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判决作出生效后,单独对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提出民事诉讼的,一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规定执行,只赔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丧葬费等物质损失,不属于物质损失范围内的,一概不予支持,即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都不在赔偿的范围内。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二条68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