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3内地居民赴港澳定居分数线确定 |
释义 | 内地居民赴港澳定居分数线已确定,根据申请人得分高低顺序审批放行。2010年内地居民赴港澳定居审批分数线为夫妻团聚类146.1分,子女照顾父母类60分,子女投靠父母类1分,父母投靠子女类1分。 法律分析 23日从天津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获悉,2010年内地居民赴港澳定居分数线日前已经确定,达到分数线的申请人,可经审批后赴港澳地区定居。 目前,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实行定额审批和电脑打分排队,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根据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名额,确定每年内地居民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审批放行分数线,依据申请人得分高低顺序审批放行。 日前,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近日公布了2010年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各类申请审批分数线。根据《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以及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人数统计情况,2010年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审批分数线为:一、夫妻团聚类审批分数线为146.1分,即2006年12月31日之前夫妻分居;二、子女照顾父母类为60分,即申请人年龄为18到59岁,在香港或者澳门父母年龄均为60周岁以上且身边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三、子女投靠父母类为1分,即申请人未满18周岁(含生日当天),父母均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四、父母投靠子女类为1分,即申请人年龄为60周岁以上且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18周岁以上子女。 拓展延伸 2023内地居民赴港澳定居政策调整 近年来,随着内地居民赴港澳定居需求的增加,2023年内地居民赴港澳定居政策将进行调整。这一调整旨在更好地管理和控制内地居民赴港澳定居的数量和质量,以确保社会稳定和资源合理分配。政策调整将包括对赴港澳定居的申请条件、资格审核标准以及定居分数线的重新确定。通过这一调整,将更加严格筛选符合条件和有实际需求的内地居民,以确保港澳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内地居民的顺利定居。同时,政府还将加强监管和执行力度,打击非法中介和假冒行为,保障申请者的合法权益。这一政策调整有助于促进港澳与内地的交流与合作,实现更加有序和可持续的赴港澳定居。 结语 根据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公布的信息,2010年内地居民赴港澳定居的分数线已确定。申请人可根据自身得分情况,经审批后前往香港或澳门定居。近年来,内地居民赴港澳定居需求不断增加,因此政府将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以更好地管理和控制定居人数和质量。这一调整将包括申请条件、资格审核标准和定居分数线的重新确定。政府将加强监管力度,打击非法中介和假冒行为,保障申请者的权益。这一政策调整有助于促进港澳与内地的交流与合作,实现更加有序和可持续的赴港澳定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简称澳门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 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为: (一)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出生的中国公民及其在澳门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 (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及在其成为永久性居民后在澳门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 (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出生并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的葡萄牙人; (四)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的葡萄牙人; (五)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的其他人; (六)第(五)项所列永久性居民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出生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以上居民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居留权并有资格领取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澳门特别行政区非永久性居民为:有资格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领取澳门居民身份证,但没有居留权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简称香港居民,包括永久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为: (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 (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 (三)第(一)、(二)两项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 (四)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的人; (五)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第(四)项所列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满二十一周岁的子女; (六)第(一)至(五)项所列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权的人。 以上居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居留权和有资格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取得载明其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非永久性居民为:有资格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但没有居留权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香港居民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迁徙的自由,有移居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自由。香港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有效旅行证件的持有人,除非受到法律制止,可自由离开香港特别行政区,无需特别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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