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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含义
释义
    根据以上规定,我国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含义: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者缴纳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如城市的存量土地和征用集体土地)和无偿取得(如国有的荒山、沙漠、滩涂等)两种形式。不论是何种形式,土地使用者均无需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
    (三)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核准并按法定的工作程序办理手续。
    (四)在国家没有法律规定之前,在城市范围内的土地和城市范围以外的国有土地,除出让土地以外的土地,均按划拨土地进行管理。
    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土地国有制,所有的企业和公民都只是拥有土地的使用权,那么企业和公民要使用国有土地前也是需要缴纳一定的土地使用税,那么划拨的土地在使用权到期后,国家也是可以将土地使用权收回,但是要对土地上的相应建筑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
    一、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有哪些?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主管部门登记、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二、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买卖吗
    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买卖,如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者为公司等。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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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3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