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票项目名称有哪些 |
释义 | 开增值税发票产品名称要跟实际相同,如果是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可以自定义,但是产品类别和代码要和开票系统中选择,跟产品匹配. 如果是商贸企业,购进的商品名称应该不会有改变,比如购进的冰箱、彩电等销售发票名内称开发票名称肯定要一致.如果购进商品有加工或名称不同但是和购进名称是兼容的名称也是可以的. 【销项正废金额】是本月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蓝字发票废票不含税金额, 【销项正数金额】是指当月所开正数蓝字发票的总金额 . 【销项负废金额】是指当月所开红字发票的废票金额 . 【销项负数金额】是指红字发票的总金额. 【实际销售金额】就是你本月的开票收入,不含税金额 【销项正废税额】是本月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正数蓝字发票销项税的金额,【销项负废税额】是本月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红字发票废票金额销项负数销项税金额, 【销项负数税额】是本月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红字发票金额销项税额. 【实际销项税额】:就是你本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一、发票备注栏的项目名称如何填? 营改增后建安服务的发票备注栏有一种常见模式是"项目名称+工程名称".该模式的形成主要有两种原因:一是很多建安合同名称是采用"项目名称+工程名称"的模式,财务人员开具发票时直接备注合同名称,在之前缴纳营业税时,有些地税部门也要求备注工程名称,财务人员形成了此种开票习惯;二是有些纳税人基于财务管理需求,也要求发票备注工程名称.笔者认为相关文件要求的是备注项目名称,并没有反对备注其他信息,而且发票备注栏设计的初衷是为方便纳税人补充发票信息而设,采取"项目名称+工程名称"模式并未违反相关规定,可以由纳税人自行选择. 一是对地名的理解不同. 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及《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政部民行发〔1996〕17号)规定,地名包括楼群(含楼、门号码)、建筑物等名称.新建的居民地、城镇街道等,必须在施工前确定名称.所以对于房地产项目来说,须由民政部门对项目命名进行批复.比如某商住大楼通过民政部门的批复命名为"某某花园". 二是对在政府部门备案的项目名称理解不同. 房地产开发项目事前须到当地所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申报立项、领取备案表.其中备案表中也会载明项目名称.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要求备注的项目名称,狭义上可以理解为发改委备案的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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