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失火罪与放火罪的界限失火罪与放火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与火灾有关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侵害了社会公共安全。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一)犯罪客观方面的区别:失火罪必须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放火罪并不以发生上述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只要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即能成立。 (二)犯罪停止形态方面的区别:失火罪是过失犯罪,以发生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是放火罪存在。 (三)犯罪主体方面的区别:放火罪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即可构成;失火罪年满16周岁的人才负刑事责任。 (四)犯罪主观方面的区别:放火罪由故意构成,失火罪则出于过失。这是两种犯罪性质的根本区别所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