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执行依据文号什么意思 |
释义 | 执行依据文号是生效判决第一页第三行列明的案件编号或者是仲裁裁决书的案号,执行依据单位是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的单位,以上面加盖的印章为准。执行依据文号应当包括: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一、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如何去掉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执行人全部履行法院判决、和当事人达成和解等情形时,法院应该在三日内删除被执行人失信的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失信信息。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对外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1)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2)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3)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4)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5)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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