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都市退休的国家 |
释义 | 法律分析:四川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细则川人社发〔2017〕34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做好2017年我省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通知如下,请按照规定执行。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对象和时间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象为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完退休(退职)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但在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退休(退职)人员除外。增加基本养老金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对退休人员年龄周岁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 二、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标准和办法 (一)定额调整。每人月基本养老金增加45元。 (二)挂钩调整。1.企业退休人员:与本人养老金水平和缴费年限两部分挂钩。一是以本人2016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8%;二是与缴费年限挂钩,15年及以下的年限每满1年增加1元,超过15年的年限每满1年增加2.5元。2.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人员:按照企业退休人员挂钩调整办法调整。3.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退休的人员:以本人2016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3.3%。 (三)适度倾斜。 属下列情形的退休人员,先执行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办法,再按以下标准和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同时符合本款下列两类及以上情形的,可重复累加享受: 1.高龄退休人员。(1)满70岁且不满80岁的人员,增加30元;(2)满80岁且不满90岁的人员,增加60元;(3)满90岁及以上的人员,增加100元。 2.2016年年度内艰苦边远地区新增企业退休人员。一、二类的增加40元,三、四类的增加50元,五、六类的增加60元。在此前调待中已经享受此项倾斜政策的人员不再重复享受。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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