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券债权质权的形式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证券债权质权的行使条件有两个:首先,是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若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债务人没有提前清偿债权的义务,此时若允许质权人行使质权,将会损害债务人依法享有的期限利益,因此质权的行使应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以后。其次,除担保债权已届清偿期外,还需有质权的存在,即质权未因任何消灭原因而消灭。 但实践中应把握债权已届清偿期并非权利质权行使的绝对要件,若有法定的或符合质押合同约定的情形发生时,即使所担保债权未届清偿期,质权人也可紧急行使质权,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债务人受破产宣告的,未届清偿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债权受质押担保,因债务人失去期限利益,债权人可以行使质权。 2、债务人违反另为提供担保义务的。债务人负有为保全质权人的利益而提供担保义务时,若债务人违反该义务,债务人不得以期限利益对抗质权人行使质权,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将所得价款提前清偿或向与债务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3、出质的债权清偿期先于被担保债权清偿期时,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价款或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这种情况实际上等于质权的行使。 一、行使质权是怎么行使 (一)质权人行使质权只有在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仍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在此之前,质权人直接占有质物的应尽对质物妥善保管的义务。 (二)质权人行使质权应根据质物的特点选择适当的方式,对于动产可采取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对于权利证书,可采取兑现、提货、拍卖、转让等方式。质权人处理质物所得价款用来清偿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权人因行使质权而与出质人发生纠纷可采取协商、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提起诉讼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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