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团组织关系可以在学校保留多久? |
释义 | 律师分析: 毕业后继续上学的团员,要将组织关系转入录取学校的相应团组织;毕业后走向社会的团员,要按照实际毕业去向,转至工作单位团组织或乡镇街道团组织;普通高校和职业教育学校的毕业学生团员在毕业后尚未落实就业去向的,可在原就读学校保留团组织关系6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 团员档案是团员身份认证、开展团员组织关系转接的重要依据,但不一定要和组织关系去向保持完全一致。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试行)》第二十二条经团支部团员大会通过、具有审批权限的团的委员会批准入团的青年,自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即取得团籍。与团组织失去联系1年以上、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取得联系的团员,因私出国(境)并在国(境)外长期定居的团员,出国(境)超过5年仍未返回的团员,停止团籍。对停止团籍的团员,应当在其团员档案(含电子档案)中予以记录。停止团籍后,经本人申请、县级以上团的领导机关核实、批准,可以恢复团籍。停止团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照自行脱团予以除名。对受到劝其退团、劝而不退除名、自行脱团除名、退团除名等组织处理的个人,不能恢复团籍;退团以后又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团。受到开除团籍纪律处分的,原则上不能重新入团。(二)团员外出学习、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一般应当将其组织关系转至外出地学习、工作单位的团组织或相应属地团组织,具备条件的也可转至“青年之家”或团属青年社团中的团组织。 (三)团组织接收团员组织关系时,如有必要,可以采取适当方式查核团员档案。对组织关系转出但尚未被接收的团员,原所在团组织仍然负有管理责任。团组织不得无故拒转拒接团员组织关系。 第二十五条团组织应当做好流动团员管理和组织关系转接工作。对外出6个月以上且没有转移组织关系的流动团员,应当通过网络等形式保持联系,跟进做好教育培训、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团员组织关系是指团员对团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 (一)每个团员都必须编入团的一个支部。有固定学习、工作单位且单位已经建立团组织的团员,编入其所在单位团组织;单位未建立团组织的,一般编入其经常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团组织。没有固定学习、工作单位的团员,一般编入本人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团组织。 (一)学校学生团员毕业后未升学或未落实就业去向的,一般可在原学校保留组织关系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转出。对组织关系转至居住地、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的毕业学生团员,乡镇、街道团组织应当主动加强联系服务,持续关注其就业动向,及时跟进做好组织关系转接。 (二)对出国(境)学习工作生活人员中的团员,由出国(境)前所属团组织保留其组织关系。出国(境)团员集中的学校或单位团组织,应当通过建立网上团员社群等方式加强联系服务。出国(境)团员返回后按照规定恢复组织生活。 (三)对农村流动团员和异地居住的流动团员,流出地团组织要加强与其本人和流入地团组织的联络协调。 (四)建立健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团组织,理顺流动人才团员组织关系,具备条件的可成立流动人才团组织、接收团员组织关系转入。 (五)对劳务派遣工中的流动团员,一般将组织关系保留在劳务派遣单位的团组织或团员户籍所在地团组织。以用工单位团组织为主,开展日常教育、联系、服务。 流入地团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流动团员日常管理,教育引导团员向居住地团组织报到,具备条件的应当督促其及时转移组织关系。依托区域化团建,按照组织关系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的方式,组织流动团员开展活动。外出6个月以上未转移组织关系的流动团员可以在流入地团组织参加教育评议、先进性评价和团籍注册。流出地和流入地团组织应当相互通报、承认流动团员的教育评议、团员先进性评价、团籍注册情况。流动团员应当通过定期报到或电话、网络等方式,主动与保留其组织关系的团组织联系,每半年至少联系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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