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绑架后,主动释放被绑架者是否属于犯罪中止? |
释义 | 绑架后主动放人属于犯罪中止,可减轻处罚。绑架罪的行为方式包括勒索财物、基于其他目的的绑架以及偷盗婴幼儿。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主动放弃犯罪或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此,绑架后主动放人可构成犯罪中止。 法律分析 一、绑架后主动放人是否犯罪中止 绑架后绑架者主动放的,属于犯罪中止,对绑架者一般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绑架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 现实中常见的犯罪形式多为犯罪分子绑架他人实施控制后,向其近亲属索要财物的行为。 2、基于财物以外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如犯罪分子抢劫作案后,劫持人质,要求警方让其离开犯罪现场的行为。 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主观表现为故意绑架他人作人质,威胁、要挟达到犯罪目的,这种犯罪目的,即是指向勒索财物,也有政治目的、个人目的或恐怖活动等目的,而如果以财物为目的的,必须是勒索财物的行为,也即强行索要财物的行为。 其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刑法》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所以绑架后主动放人,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构成犯罪中止。 结语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绑架后主动放人属于犯罪中止,对绑架者一般可以减轻处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绑架者自动放弃犯罪或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况。对于绑架罪的行为方式,主要包括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劫持他人、以非财物目的绑架他人以及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等。绑架罪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因此,绑架后主动放人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五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被保护人; (三)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保护; (五)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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