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的效力层次最低的是规章。 (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法的特征: 国家意志性 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国家强制性 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规范性 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1)具有能为人们提供一个行为模式、标准的属性(概括性)。 (2)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从而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利益导向性)。 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1)明确的内容能使人们预知行为的法律后果。 (2)对所有社会成员(包括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及其活动都普遍适用。 法律依据 《立法法》第八十七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八十八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九十一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