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救济物资不是商品。 商品必须有价格,救济品是无价的。 商品与救济物资的区别在于: 1、商品是为交换而产生(或用于交换)的对他人或社会有用的劳动产品; 2、商品是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 3、商品是经过交换且非进入使用过程的劳动产品。 而救济物资是由民间救济由个人或单位提供,这类救济纯粹是一种施舍行为,一种慈善行为;而政府救济属于社会行为,通常被称为社会救济。所以救济的物资并不属于商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法规定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具体事务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本法所称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办理社会救助具体事务的组织机构。第十四条 社会救助对象包括下列家庭或者人员: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特困人员; (三)低收入家庭; (四)支出型贫困家庭; (五)受灾人员; (六)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七)临时遇困家庭或者人员; (八)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费用的人员;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者人员。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并实施以下社会救助制度,对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社会救助对象范围的家庭或者人员,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或者实际困难,分类给予相应的社会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三)医疗救助; (四)疾病应急救助; (五)教育救助; (六)住房救助; (七)就业救助; (八)受灾人员救助; (九)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十)临时救助;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社会救助制度。 根据本法规定,上述社会救助制度可以单项实施,也可以多项综合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救助制度基础上,补充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救助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