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
释义 | 宝鸡住房公积金提取包括销户提取和非销户提取两大类,具体提取条件如下: 一、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 1、职工购买(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单位集体房、拆迁房)、农村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公租房、商品住房; 4、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5、重大疾病; 6、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严重困难的。 二、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4、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符合以下条件的: (1)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2)缴存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的; (3)缴存职工为本市户口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一年未再就业的。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帐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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