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欠债人在国外如何追讨 |
释义 | 欠债人在国外追讨方式如下: 1、欠钱不还的人出国了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欠债人自己跑到了国外去躲债,而自家的房子或者车子是肯定开不走的,这些东西如果还尚在的话,法院可以依法判定给债权人,债权人也可以转交给银行变卖,但通常价格会比较低。但也是一条可以追会部分欠款的方法; 2、当国内的法院不能处理的时候,一般是名下无任何财产或者已经被转移到国外,无法拿回欠款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委托国外法院处理,第一时间就可以限制对方出入境处,并通过国外法院找到欠债人; 3、当国内法院和委托外国法院都不能处理的时候,就可以到欠债人逃离的国家去请律师打官司,最主要的还是把欠款人转移到国外人身上就可以打官司了。但这样的代价会比较高,如果欠款不太多,不太建议用这样的方法。可能即使追回欠款,也要支付律师费,外国律师相当的昂贵。 欠债不还会的后果包括: 1、降低自己的个人信誉; 2、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财产; 3、如果不执行法院的支付令和判决,还有可能构成犯罪,就会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可以对当事人采取司法拘留,最长可达15天。 综上所述,当债权人在国外追索债务时,应根据外国法律,准备好相应的证据,积极接受司法调解或仲裁,同时积极申请国际司法保护,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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