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精神病司法鉴定做的项目如下: 1、刑事受审能力,是指刑事被告人参加庭审,接受审判的能力; 2、服刑能力,鉴定被鉴定人是否因患精神病致使其无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为无服刑、受劳动教养能力或者无受处罚能力; 3、性自我防卫能力,精神障碍患者的性自我防卫能力的评定; 4、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5、精神损伤程度鉴定; 6、智能障碍,智力明显落后于同龄正常儿童。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包括以下内容: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 2、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 【原发性精神病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自陷醉酒】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