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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深圳产假天数是多少天
释义
    深圳地区产假的天数具体如下: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女职工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一、公司解雇孕妇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以下标准的双倍计算赔偿,具体如下:
    1、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的处理方式如下:
    1、协商解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就争议事项进行商量,使双方消除矛盾,找出解决争议的方法;
    2、企业调解。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企业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3、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一般由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当发生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时,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4、法院判决。当事人任何不服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将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进行。
    总之,深圳地区的产假规定是按照国家最新规定标准执行的。一般顺产生产的产假是98天,生产前产妇可以休假15天,剖腹生产的会多30天。生产大出血等症状医院判定属于难产的,可以申请在原基础上增加15天。生产多胞胎的,根据单胎的标准每多增加一个胎儿就可延长15天的产假。公司解雇孕妇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标准双倍计算赔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对女职工生育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天数的规定与本条第二款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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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3 19:3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