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备案时,住宅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每次申请不得低于3万平方米;3万平方米以下的,须一次性申报。严禁以多次分批、分幢开盘等方式拖延上市销售时间。 (二)由物价部门牵头,进一步强化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指导联席会议制度。对报价明显高于周边同品质在售项目成交价格,且不接受联席会议价格指导的商品住房项目,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备案。 (三)住房限购区域内已购买或新购买的商品住房,房屋产权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2年,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满3年且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方可上市交易;已购买或新购买的二手住房,房屋产权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2年方可上市交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68号)《房屋登记办法》 第五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