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被控告人和辩护人不同意合并案件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能强制执行合并,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强制合并。 法律依据: 1. 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本法规定的案件,应当分别审理。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合并审理:(一)被告人在多个案件中犯有多个罪名的;(二)被告人在一个案件中犯有多个罪名,或者数罪并罚的;(三)多个被告人的行为系同案发生的;(四)追诉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 2.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在审理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并就受害的损失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如果被害人、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代理人不同意合并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一般不能强制合并。”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被害人、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代理人不同意合并审理附带民事诉讼,但法院认为合并审理有利于审判公正和加快审判进度的,可以强制合并审理。” 综上所述,被控告人和辩护人不同意合并案件时,一般不能强制执行,但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公正和审判进度等因素的考虑,强制合并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