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 合伙人 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 债务 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 连带责任 。 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 法律客观: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