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问:某司属西部新办交通运输企业,享受“老、少、边穷”政策,开业前三年,企业所得税全额减免。但自开运输发票政策于开业一年多以后得以批准,自开票之前运输发票由地方税务局代开,开票同时税务局征收所有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该企业于第二年向地税务局申请退还企业所得税。请问老师以下两种处理方法正确吗?
 第一种:
 1、代开票时,计提企业所得税
 借:所得税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所得税
 -营业税
 -城建税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2、交税时,
 借:应交税-所得税
 -营业税
 -城建税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3、第二年收到税务局退回的企业所得税时,
 借:银行存款
 贷:所得税
 第二种:
 1、自开票时,不计提所得税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
 -城建税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2、交税时,
 借:应交税-所得税
 -营业税
 -城建税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3、第二年收到税务局退回的企业所得税时,
 借: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贷:应交税-所得税
 上面两种处理办法正确吗?如不,请问老师这个过程该如何处理?
 答:您第一种处理比较合理,但有一点,对于税务机关的退还所得税,应当先通过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过渡处理,做: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所得税费用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另外,按新会计准则的规定,教育费附加不再计入其他应交款,而是计入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该内容由 孙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