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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全国机构改革结束时间
释义
    法律分析:
    1、人民检察制度的初创。1949年6月23日,在新中国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第一次会议上,董必武提出了最高人民检察署作为最高检察机关的构想,检察机关的设立至此被提上日程。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检察署被更名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并在宪法中有了明确的法律地位,人民检察制度在立法方面初步得到完善。2、人民检察制度的中断。1968年,中央通过了《关于撤销高检院、内务部、内务办三个单位,公安部、高法院留下少数人的请示报告》,检察机关被撤销。1975年宪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标志着彼时人民检察制度被彻底废除,人民检察制度就此中断。3、人民检察制度的恢复与重建。1976年,随着粉碎“四人帮”和“文化大革命”的结束,社会秩序开始恢复,检察机关的恢复重建也开始被提上日程。自1978年起至1988年的十年中,人民检察制度在多个方面开始恢复,这十年也是人民检察制度的恢复重建时期。4、人民检察制度的稳固发展和改革创新。经历了一段时期的恢复重建以后,重焕生机的人民检察制度迎来了一段稳定发展的时间。在1988年至1998年的十年中,人民检察制度不断发展完善,机构设置和管理制度不断科学化,制度建设的经验不断积累。5、人民检察制度的深化改革2008年以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逐渐提上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日程。党的十七大、十八大报告都提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目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这种自上而下的排列反映了检察机关上下级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及其集中统一的特点,这与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有显著不同。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检察机关必须一体化,必须具有很强的集中统一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主要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各级人民检察院都是与各级人民法院相对应而设置的,以便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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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12:0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