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如果房屋租赁合同已经到期,承租人没有对房屋及房屋内财产造成损坏的情况下,承租人将房屋退还给出租人之后,出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退还押金。出租人拒不退还的,承租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返还押金,并要求出租人赔偿因此造成的承租人损失。承租人在计算损失时,可以参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计算押金的资金占用费,相当于要求出租人承担承租人的利息损失。如果出租人不退押金有正当理由,例如,租赁合同到期后,出租人发现,因承租人不当使用,房屋内装修、电器或家具遭到了破坏,则出租人有权暂扣押金,在使用押金抵扣相关维修费用后,再将剩余押金退还给承租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