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方来探视孩子,不配合该怎么办 |
释义 | 拒不配合对方探望孩子的一方可被采取强制措施,但不能强制执行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权,另一方有协助义务。探望方式、时间可由当事人协商或由法院判决。如父或母的探望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法院可中止探望,待事由消失后恢复。 法律分析 对方来探视孩子,不配合的,可以对不配合方进行强制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规定,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拓展延伸 如何应对对方不配合探视孩子的情况 应对对方不配合探视孩子的情况,首先需要保持冷静和理智。与对方进行沟通,试图了解其不配合的原因。如果可能,可以寻求第三方调解或专业人士的帮助,例如律师或家庭法庭。在沟通过程中,要坚持以孩子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强调对孩子的爱和关心,并提出合理的建议和解决方案。如果对方仍然不配合,可能需要考虑法律途径,例如申请法庭命令或修改监护权安排。在整个过程中,要时刻关注孩子的情感和心理健康,尽量减少对他们的负面影响。最重要的是保持耐心和坚持,为孩子争取他们应有的权益和幸福。 结语 对方不配合探视孩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规定,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然而,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根据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如果父或者母的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可以中止探望,但事由消失后应恢复。在处理不配合探视情况时,保持冷静和理智,寻求调解或法律途径,并始终以孩子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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