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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附表一中的“未开具发票”栏填负数表示什么含义,可以通过这样少交增值税吗?
释义
    “未开具发票”栏是已经销售成立的未开具发票部分 最小值为0,不能是负数。“未开具发票”是指对外销售不用开发票部分填写的。如果前月申报时有未开发票销售额,这部分后又开了发票,那么本月在这栏填写负数冲回。没有未开发票销售的,该栏就不用填写了。未开发票不能填负数的,如果这个月有开具负数发票的,在申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不用单独填的,一般是和正数发票汇总在一起申报的。《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少缴税还有可能构成逃税罪,以下是刑法中的有关规定:《刑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对达到逃税罪的数额、比例标准不免除刑事责任的情形作了列举。即“5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到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处罚的除外”,体现了对有逃税行为屡教不改的人从严处理的立法思想。因逃避缴纳税款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人又逃税的,还必须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数额、比例标准,才能追究刑事责任。以上就是关于该问题的全部回答了,您了解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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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3:1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