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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住房商贷转成公积金贷款吗
释义
    只要满足一定条件,住房商业贷款是可以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在当地正常足额缴纳了公积金,一般情况下要求必须连续缴纳公积金12个月,且申请商转公的时候公积金贷款处于正常缴纳状态;原住房商业贷款还款在一年以上;所购房产已经取得房屋产权证。
    一、第二次公积金贷款间隔是多少
    二者之间没有时间间隔的设置,第一次的公积金贷款还清后马上可以申请第二次,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住房公积金同一时间只能申请一次。
    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1、首先看自己有没有公积金账户。这个在平常工资明细中都能看出来,看单位有没有给你缴纳,只要交了你就有账户,也可以登陆当地公积金中心的网站进行查询。
    2、在有公积金账户的前提下,申请贷款当月之前必须连续足额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或者累计缴存公积金一年以上,并且目前仍在缴存公积金的才有资格申请贷款。
    这个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工作不固定,收入不稳定,从而控制贷后风险的一种措施。
    所以,如果自己工作经常变动,一定要查询自己公积金有没有满足这两个条件。当然,有的地方规定不一样,具体细节大家可以咨询当地公积金中心。
    3、如果夫妻双方二人不管哪一方有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那将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4、如果有未还清并且数额较大的贷款或有征信污点,那也将不能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5、贷款人的年龄与贷款年限之和必须小于70岁,举个例子,比如你现在40岁,你申请贷款30年,那公积金管理中心就不会批准;
    6、贷款前,商品房买卖合同必须签订。
    二、个人欠缴公积金贷款应采取哪些措施
    已经办理贷款的必须缴纳公积金,如果连续三个月或者累计六个月不缴纳公积金。公积金中心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贷款人还清贷款,所以公积金不能断,不给缴纳的话对自己有影响,要么换个工作或者找人自己花钱缴纳公积金。
    对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随即封存账号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责令其补缴已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并在贷款期间正常按月足额缴存;拒不缴存的,追回已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执行商业贷款利率。
    三、郑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一、调整部分贷款申请条件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满足申请人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账户状态正常,且近期应缴未缴不超过4个月的条件(高层次人才、退役未满3年的复转军人除外)。二、调整还贷能力认定标准
    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最长还款期限和所选还款方式计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应不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
    三、开展个人征信查询
    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向近2年内有连续3次或累计6次不良个人征信记录的申请人(含共同申请贷款的配偶,下同),或正在接受郑州住房公积金“黑名单”管理的申请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配偶应当同意并授权贷款受理部门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其个人征信记录。
    四、调整有关提取政策
    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于购房后2年内,凭房地产交易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的购房手续或凭证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提取总额应不超过购房所支付的金额。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借款人(含已经出具异地贷款证明、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缴存账户余额仅可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得再以其他原因提取。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借款人为高层次人才或退役未满3年复转军人的,开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后缴存未满12个月但账户状态正常的,按缴存状态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认定;借款人配偶为高层次人才或现役军人的,按照缴存状态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认定,其身份和收入依据相关证件及材料进行核实。
    (二)借款人家庭月收入按照夫妻双方最近12个月内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之和认定,借款人未婚、离异、丧偶未再婚以及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或缴存时限不满12个月的,按借款人单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认定其家庭月收入。
    (三)家庭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为申请贷款时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的余额之和,缴存不满12个月的账户余额和无正当原因补缴的金额不计入家庭缴存余额。
    (四)新增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和新增贴息贷款中实行利息补贴的贷款金额按照调整后的政策进行核定。
    (五)异地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参照本地缴存职工同等条件审批,申请人及配偶的缴存、贷款和已有住房情况应当核实其真实性。
    本通知第四项内容于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内容自2021年8月16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为2年。执行日期前已签房合同(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或已通过初审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继续按原政策规定办理。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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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4:4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