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时的建议 |
释义 |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工薪阶层个人每月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从税前扣除的,也就是说按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不用纳税的。同时,职工又是可以缴纳补充公积金的。所以,一般职工提高公积金缴存还是有一定空间的,工薪纳税人巧用公积金避税是合理可行的。 对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建议如下: 1、在发放酬金之前,请各位教职工通过网上工资查询平台,查询当月已取得收入,若当月收入畸高,可考虑转到次月发放; 2、一次性发放金额较大的酬金或奖励,可以根据每月收入估算情况,进行合理分摊; 3、各系、部门与教职工应相互配合进行税收筹划,尤其当存在多个部门给同一个教职工发放酬金时,应合理分配各月酬金发放计划; 4、请各位教职工熟悉个人所得税政策与计税方法,对每笔收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做到心中有数。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办法有以下这些: 1、旁谨用公积金抵税,选择用工资购买最高等级的公圆歼积金,以降低税前工资总额; 2、多进行公益项目捐赠,有些法律规定可以对某些多参与公益项目的人允许适用一定的税收优惠; 3、理财产品种类多选择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债券投资或运腔基者选择正确的保险项目以获得税收优惠,减少扣税额; 4、多了解国家关于免征税收方面的优惠,积极利用国家给予的时间差合理避税; 5、积极利用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误餐费发票等税收优惠来减少税前收入总额,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综上所述,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收法规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减免税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通过对工资、岗位津贴等各类酬金的合理安排,达到少缴税的合理合法行为。一是纳税人要在所在单位开立个人补充公积金账户;二是纳税人每月缴纳的补充公积金虽然避税,但不能随便支取,固化了个人资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和烂嫌)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居历嫌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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