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起诉离婚开庭,如果原告有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话,是不可以让律师代去的,因为离婚案件的原告是必须到庭的,如果原告不到庭的话,那么法院是会按原告撤诉来处理的。但是特殊情况下如果原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那么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到庭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3条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第15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民诉意见对离婚案件代理权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即诉讼代理人不能在没有当事人表态的情况下参加法庭调解。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法律作出了特殊规定,原则上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处分权利,但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到庭,却不必由法定代理人出据书面意见,而由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值得注意的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仍然没有规定可以授予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委托的权利,而是由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