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所谓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债务承担方式。,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第三人债务加入还应当与第三人履行区别开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第五百二十三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三人清偿规则】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三方协议,第三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三方协议是债务加入的典型方式。必须是第三人作出成为合同债务人并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债务的意思表示才构成债务加入。一般只有在第三人与原债务存在客观利益时,才认定为债务加入。,(二)第三人与债权人合意,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订立协议,约定由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清偿一般认为对债务人有利,故无需债务人同意便生效。与债权转让相比,对债务人的保障更大。合同法既然规定债权转让仅需通知债务人即生效,那么这种债务加入也只需通知债务人就生效也符合法理。,(三)第三人与债务人合意,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协议,共同清偿债务,与债务转让可能会损害债权人利益不同,这种债务加入提高了清偿力度,债权人可以选择向债务人、第三人任一或全部追偿债务,对债权人的权利肯定更有保障,故无需债权人同意,该协议就可生效。,(四)第三人单方承诺,连带责任保证中,第三人不是主合同的当事人,仅为保证合同的当事人。连带责任保证的目的是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除斥期间的约束,期间届满,保证责任消灭。债务加入的目的是与债务人共同清偿债务,受诉讼时效的约束,期限届满,债务人获得抗辩权。,在第三人单方承诺的债务加入中,第三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债的发生原因不同,前者为单方承诺,后者为合同约定,因此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为不真正连带之债。任一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后,都无权向另一方追偿,因为缺乏追偿的理由。,(一)免责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表现在,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不再对所移转的债务承担责任(免责);第三人则成为新的债务人,对所承受的债务负责。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除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以外,也随主债务移转给新债务人承担。同时,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新债务人亦可以之对抗债权人。,(二)并存的债务承担。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由于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债的关系,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发生影响,因而原则上无须债权人的同意,只要债务人或第三人通知债权人即可发生效力。 法律客观: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债务人无货币清偿能力时,应当以拍卖、变卖抵押、质押财产或者其他财产所得清偿银行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