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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财产保险合同有什么特征?
释义
    1、财产保险合同中的标的表现为特定的财产以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
    财产保险合同的标的既可以是有形的物质财富,也可以是无形的与财产有关的利益。
    2、财产保险合同是一种填补损失的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以财产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作为保险的标的,由此决定了财产保险合同以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财产损失为其惟一目的,这就是财产保险合同的损害填补原则。
    3、财产保险合同实行保险责任限定制度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超过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损失,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就保险金额的约定而言,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4、财产保险实行保险代位的原则
    在财产保险中,如果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有权向该责任者请求损害赔偿,为了避免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被保险人只能获得选择权,即或者由被保险人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由被保险人请求第三人赔偿。
    如果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获得了赔偿,那么,他则必须将对第三人的求偿权让渡给保险人,保险人获得代位求偿权。
    在上述介绍中,我们主要针对财产保险合同主要履行哪些原则和财产合同的基本特征进行了阐述。而在现实生活中,所有的财产保险合同也都需要按照这个标准来执行,合同中需要体现具体的旅行原则,也需要体现具体的合同特征。
    一、保险代位权的例子
    在《保险法》中,保险代位权指的是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合同并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向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求偿的权利。同时,保险代位权是民商法代位权制度与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具有自身独立特殊的法律地位。保险代位权是民法代位权在保险法领域的应用。保险代位权源于但超越了民法代位权,作为法定转移的代位权,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取得代位求偿权,该项权利不再属于被保险人,这是保险代位权与民法代位权的根本区别。保险代位权派生于保险法损害填补原则,所谓损害填补原则,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只能获得与其损害相当的赔偿,不得因而获得超过损害的利益,及不当得利。
    论保险代位权,比如有人伤害你或者你的财产,这种情况下保险一般是不赔的,因为这类事件有责任人,如果保险赔了就变成保险替犯罪买单了,这种情况应该由责任人来赔偿你的损失。但是假如碰到抓不到人,或者责任人无能力赔偿等情况,你可以要求保险赔偿,保险赔偿你之后就获得代位权,你不再有权要求责任人赔偿你,而是保险人就补偿你的部分可以要求责任人赔偿自己,这就是代位权,代位权就是代替你的位置去索赔的权利,你可以这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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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9: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