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地役权具有从属性,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用益物权(甚至是租赁权)。 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权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分离而单独转让。 2.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权利(所有权、建设用地便用权)分离而单独抵押。 3.需役地权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_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只要让与人与受让人无相反约定,受让人同时取得地役权。 4.曾经的地役权人,若完全丧失对需役地的权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其地役权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八十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