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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动产登记面积与实际不符
释义
    

法律主观:
    


    不动产登记原则有:,1.依申请登记原则。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当事人不申请的,登记机构可以不予登记。,2.一体登记原则。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权登记应当与其所附着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3.连续登记原则。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下列情形除外:,(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的;,(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的;,(3)预查封登记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4.属地登记原则。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是没有年龄限制的,父母之外其他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其对未成年人享有监护权的证明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但人民法院、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指定监护的除外。,不动产登记是《民法典》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作为物权公示手段,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司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管理行为。,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1.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2.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3.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4.其他相关事项。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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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5:4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