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陕西育儿假细则有哪些 |
释义 | 《条例》增设三孩奖励假,明确生育三孩增加15天产假、10天护理假;推行父母育儿假,子女三岁以内父母每人每年可休10天育儿假;同时增设独生子女父母陪护假15天。子女3周岁以内 给予父母每年各10天育儿假 刘宝琴说,此次修订完善了生育支持措施,增设育儿假,对生育三孩的增加产假和护理假。 《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10天。 职工符合政策生育子女的,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10天。 女职工生育三孩的,在前款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15天,男方增加护理假10天。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推行父母育儿假制度。符合政策生育或者依法收养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每年给予父母双方各累计10天的育儿假。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此次修订还设立了独生子女父母陪护假制度。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单方年满六十周岁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低于15天的陪护假。职工在陪护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实施三孩政策 再婚夫妻再婚前子女不合并计算 5月23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省卫健委主任刘宝琴对此次修订《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说明。 刘宝琴说,此次修订是为了统筹推进三孩生育政策配套措施落地落实,确保我省人口政策与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相适应,为推动我省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条例》规定,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夫妻生育三个子女中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的,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依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生育政策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据了解,此次修订删去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再生育审批、生育证明、计划生育公约、合同以及相关处分等。 夫妻生育子女的,应当在怀孕后至孩子出生六个月之内,告知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并在夫妻一方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 法律依据: 5月25日闭幕的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条例》增设三孩奖励假,明确生育三孩增加15天产假、10天护理假;推行父母育儿假,子女三岁以内父母每人每年可休10天育儿假;同时增设独生子女父母陪护假15天。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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